原告查封到期后,法院也没有通知,结果第二查封人变第一了,法院有没有责任呢?

如题所述

法院是没有责任的。
首先,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每个国家机构的运转都是在法律的规制下,有严格的程序法,比如上访,有信访条例,比如起诉,你有民事、刑事诉讼法,不管是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都有自身运作的程序和流程,这个流程都在法律的限定中。
其次,在绝大多数国家,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关于司法上的判决和裁定都是法治社会中最终的结果,可是说,是法律遵循度最高、程序设置最健全的机构,法院将第二查封人变为第一查封人也是经过了严格的程序。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就规定了法院采取保全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第一人在查封期间没有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会导致第二人变更为第一人,通常情况是“查而不诉”,也就是在查封之后,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后,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原第一人如果不按法律规定主张权益,那么法律就会认定为你对这部分权益不在乎,而第二人却很在乎,那就自然就轮到第二人来主张了。
所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主张权益而变更了权利人顺位,法院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