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的民事执行案,法院在“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后,被告因故没有履行裁定书规定的义务。在时隔近两年后,由于法院的不作为,原告申请了国家赔偿,而迁怒了京山法院,京山法院与公安、检察院联手,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将被告打入了大牢。原告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没有向被告下达执行通知书,更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8年,被告在跟原告合伙做生意时因纠纷被对方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将原、被告合伙期间以8.7万元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解放牌重型厢式旧货车返还给原告(被告出资2万元,该车现行价值可能在5万元左右)。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此案后,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在收到裁定书当日将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返还给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该裁定书于2008年12月30日送达后,再也无人问津,原告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没有向被告下达执行通知书,更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法院在本案民事审理过程中的不作为,原告在2009年6月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2010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迁怒了县法院。于是,县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为由将被告从千里之外的东莞带回司法拘留15天,2010年9月24日交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收集证据后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1年5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7月18日(说是又一次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开庭)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X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8月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X刑终字第00086号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正处在向终审法院申诉期间。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分明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而且在法院“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后,一直无人问津,更没有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怎么能叫“拒不执行”呢?不是拒不执行,也不是情节严重,怎么能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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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友:chshxiny
谢谢法邦网友回答的问题。您的回答让我很满意。可我觉得现在法院上上下下都是能的,我的申诉有可能是徒劳的。您有没有其他帮我解决问题的办法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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