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过了2年以后再诉讼或许会丧失胜诉权,那么为什么还规定了最长不超过20年?这个规定有什么用呢?
如果已经超过了2年,那么这个20年的诉讼时效有什么用呢?
1. 哦,那么就是中途调查如果没有中断这样的情况,就只按2年的时效期来计算,对吗?那么这个20年的时效期对于没有中断的2年时效期不起作用咯?
2.那就是说20年的诉讼时效是方便那些无法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人的吗?
如果超过了20年才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了,那么这样也是丧失胜诉权的?
3.因为我之前有看到过一个新闻,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没有在起诉中提到时效问题,那么法院不能提示被告,这样有违背诚信中立的原则。那么原告还是有胜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你将失去法院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但是你的实体权利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你又拥有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扩展资料:
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