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检察院起诉书》和《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不一致的地方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田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田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被害人家属刘希军于2009年1月12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同年1月2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田勇已于2009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此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1月11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田勇伙同其朋友刘洪超窜至唐山市高新区金色华尔兹102-3-1801门口,田勇自称是小区物业人员强行进入刘希军家住宅,警刘家要求退出后,田无故拒不退出,刘希军母孙占兰在劝田勇退出过程中被田勇打到在地,造成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孙占兰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犯罪嫌疑人田勇拒不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田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造成他人轻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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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2009年1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勇同其朋友刘洪超到唐山市高新区金色华尔兹102-3-1801门口,以向“刘晓芹”索要欠款为由,强行进入被害人刘希军家中。被害人刘希军的母亲孙占兰在劝被告人田勇退出刘家的过程中倒地,造成第11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希军、孙占兰的陈述;证人刘青春、薛丽媛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年龄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两份起诉书的不同之处,怎样写辩护词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局只能行使案件侦查权,而检察院才能行公诉权,因此,写辩护词时,是检察院的为准。
公安机关的只是《起诉意见书》,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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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30
检察院参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制作起诉书,而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只对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如果你作为辩护人,只需要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2-26
以检察院的为主。

公安局没有以公诉人角色进入司法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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