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朋友于2002年与男朋友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发现她老公有赌博恶习,以至负债累累,但这些债务朋友并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2004年起别人上门要债朋友才知。为了能先还清债务,一家人从头再来,2006年朋友支持她老公将结婚所购住房卖掉还债,但到2007年底朋友才知道仍有大量债务末还清,最终导至夫妻感情破裂。
从2007年底至今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已分居两年,这期间一至协商离婚,但由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小孩从3岁起一直在女方生活,现已7岁,男方末给母子俩提供过生活费)。
朋友于2009年6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男方在外地打工,传票由她老公所在单位前台签收转交的,法院说不是本人签收不能开庭,说视同朋友提供地址错误,后经法院又在《法治日报》公告,三月后就是11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材料:
起诉书2份、
结婚证登记书(街道办加盖了公章)、
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男方的还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盖的公章)、
小孩出身证明、
男方户口所在街道办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第一次传票不能送达补充的)、
女方村委会出具的分居2年证明信及调解不成证明信、
《法治日报》离婚公告。
问题是:
1、开庭后几天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朋友去撤诉。理由是:法官说现在能联系上男方,也有男方的具体地址(就是朋友提供的第一次传票邮寄送达地址),所以不适用公告。这个说法成立吗?但是朋友也是按法院的要求去公告的,对方不本人签收她也没有办法呀,并且对方在电话里同法官说明了他已经收到了传票,只是没有时间回来,这能成为撤诉的理由吗?传票送达的责任归谁呢?
2、朋友不撤诉,法官又说只能叛不离,但让朋友再去交钱要到省人民法院的报纸上公告送达叛决书(原因是之前是公告送达的传票)。可是已经能联系上男方了?朋友提供的地址也是对的,真的一定要因为公告过一次就非得对判决书进行公告吗?
3、女方是否可以不理睬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判决的要求,等法院自行处理?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
4、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方不愿意回来,但男方在电话与短信里已同意离婚,结合上面的财料,是否应该叛离?
3、女方是否可以不理睬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判决的要求,等法院自行处理?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