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判决书送达难题

本人一朋友于2002年与男朋友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发现她老公有赌博恶习,以至负债累累,但这些债务朋友并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2004年起别人上门要债朋友才知。为了能先还清债务,一家人从头再来,2006年朋友支持她老公将结婚所购住房卖掉还债,但到2007年底朋友才知道仍有大量债务末还清,最终导至夫妻感情破裂。
从2007年底至今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已分居两年,这期间一至协商离婚,但由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小孩从3岁起一直在女方生活,现已7岁,男方末给母子俩提供过生活费)。
朋友于2009年6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男方在外地打工,传票由她老公所在单位前台签收转交的,法院说不是本人签收不能开庭,说视同朋友提供地址错误,后经法院又在《法治日报》公告,三月后就是11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材料:
起诉书2份、
结婚证登记书(街道办加盖了公章)、
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男方的还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盖的公章)、
小孩出身证明、
男方户口所在街道办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第一次传票不能送达补充的)、
女方村委会出具的分居2年证明信及调解不成证明信、
《法治日报》离婚公告。

问题是:
1、开庭后几天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朋友去撤诉。理由是:法官说现在能联系上男方,也有男方的具体地址(就是朋友提供的第一次传票邮寄送达地址),所以不适用公告。这个说法成立吗?但是朋友也是按法院的要求去公告的,对方不本人签收她也没有办法呀,并且对方在电话里同法官说明了他已经收到了传票,只是没有时间回来,这能成为撤诉的理由吗?传票送达的责任归谁呢?
2、朋友不撤诉,法官又说只能叛不离,但让朋友再去交钱要到省人民法院的报纸上公告送达叛决书(原因是之前是公告送达的传票)。可是已经能联系上男方了?朋友提供的地址也是对的,真的一定要因为公告过一次就非得对判决书进行公告吗?
3、女方是否可以不理睬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判决的要求,等法院自行处理?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
4、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方不愿意回来,但男方在电话与短信里已同意离婚,结合上面的财料,是否应该叛离?
3、女方是否可以不理睬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判决的要求,等法院自行处理?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

1、不能成为撤诉的理由。第一次邮寄送达时被告未签收,法院应上门送达,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就算法院用公告方式送达,但等报纸刊登出来后,就可以确定公告开庭的时间,这时,如果还有方式再送达给被告,可以以公告开庭的时间为开庭时间,再送达传票给被告,即直接送达开庭时间与公告开庭时间一致(这时相当于直接送达的结果)。更何况公告送达是法院作出的决定,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如果你朋友不撤诉的话,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离婚均可能判决不离。但如果判决书可以采用其它方式送达的,可以不用公告的方式。记住,公告送达只有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能直接送达的,就不适用公告送达。你可以叫你朋友带法院工作人员找到被告,然后直接送达,就不用采用公告方式了。
3、对法院提出公告送达判决的,原告最好用上面讲的第2点和法院讲清楚,不要采用拖延的方式,不然因此延误了时间对原告不利。毕竟和法院配合,对下次离婚判离有利,没必要和法院关系搞得太僵了。
4、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愿,还是那句话,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如电话录音,必须证明是被告本人所说的,而这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短信,必须证明是被告本人发的,且代表了被告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一时意气用事,而这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也是几乎不可能证明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都是判不离的。当然,如果你有很多其他证据相辅证,如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等等,也是可以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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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31
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后,即可作出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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