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叛决书送达疑难

本人一朋友于2002年与男朋友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发现她老公有赌博恶习,以至负债累累,但这些债务朋友并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2004年起别人上门要债朋友才知。为了能先还清债务,一家人从头再来,2006年朋友支持她老公将结婚所购住房卖掉还债,但到2007年底朋友才知道仍有大量债务末还清,最终导至夫妻感情破裂。
从2007年底至今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已分居两年,这期间一至协商离婚,但由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小孩从3岁起一直在女方生活,现已7岁,男方末给母子俩提供过生活费)。
朋友于2009年6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男方在外地打工,传票由她老公所在单位前台签收转交的,法院说不是本人签收不能开庭,说视同朋友提供地址错误,后经法院又在《法治日报》公告,三月后就是11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且法官当庭让朋友先在叛决书签收单上签了名字。

起诉材料:
起诉书2份、
结婚证登记书(街道办加盖了公章)、
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男方的还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盖的公章)、
小孩出身证明、
男方户口所在街道办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第一次传票不能送达补充的)、
女方村委会出具的分居2年证明信及调解不成证明信、
《法治日报》离婚公告。
问题是:
1、开庭后几天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朋友去撤诉。理由是:法官说现在能联系上男方,也有男方的具体地址(就是朋友提供的第一次传票邮寄送达地址),所以不适用公告。
2、朋友不撤诉,法官又说只能叛不离,但让朋友再去交钱要到省人民法院的报纸上公告送达叛决书(原因是之前是公告送达的传票)。但是已经能联系上男方了?
求有法律高手帮忙解答:
1、现在这件案子里法院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没有?朋友耗时半年的案子就真得要撤回吗?
2、是否像法院说的,叛决不离的叛决书也一定要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吗?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
3、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方不愿意回来,但男方在电话与短信里已同意离婚,结合上面的财料,是否应该叛离?有什么补充办法?
从立案起到12月份结束就满6个月了,已经发了传票并且公告了、也开过庭了,真的对法院的说法迷惑。 要说明一点,判决书并没有下达。

追加问题:
终上所述,女方(原告是否可以不理睬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判决的要求,等法院自行处理?如果不理睬法院的话,对她是否有什么不利?

  补充回答:
  1、你朋友是否决意要离?如果决意要离,就不听法官的劝说撤诉、坚决要判决书:这样以后还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都会判离。
  是少花一半的诉讼费重要、还是解除终身枷锁重要?
  2、还没收到判决书、判决还没有下来,为什么要签收领取回证?不拿到判决书文本就不应当签这字。
  3、说庭长不让判离?那你朋友现在还可以找找庭长问一下,也许还有转折的余地。

  4、如果你朋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2年:是应当在第一次起诉就应判离的情形。

  1、“现在这件案子里法院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没有?朋友耗时半年的案子就真得要撤回吗?”:
  (1)判决已经下达并签字,再追究程序问题没有太大意义了,如果非要说,有向个问题:“法院说不是本人签收不能开庭,说视同朋友提供地址错误,要求公告”、开庭后以找到被告联系方式为收要求撤诉、不撤诉就判不准离、在已经知道男方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后非要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妥。
  (2)已经签收了判决书,你朋友就是想撤回也不可能了。

  2、“是否像法院说的,叛决不离的叛决书也一定要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吗?是否可以由男方的委托人或家人代领?”:
  (1)如果确实找不到他的送达地址,应当公告送达判决书。
  (2)但如果知道男方住址的,可以由其家人、单位收发人员代收的。

  3、“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方不愿意回来,但男方在电话与短信里已同意离婚,结合上面的财料,是否应该叛离?有什么补充办法?”:
  (1)应当是可以判离同,有些地区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以电话或短信、传真件等让男方明确表达同意离婚的意思,是可以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判离的。但这没有强行规定。
  (2)补充办法?已经下了判决,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后15日内提起上诉,或者待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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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30
经依法传唤男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但是法官有权力根据案情决定到底是不是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之后您还可以再起诉离婚,到时法官一般会判决离婚,所以根据您的情况,这第一次的判决尽快拿到,并且不要上诉,等待六个月之后再起诉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第2个回答  2009-12-30
1、如果你朋友真想离婚那最好是不要撤销,即使法院判不离,也有利判决生效之后六个月再起诉离婚。
2、你所转述的法院的说法有问题,这个案件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应该判离的。并且如果法院能够邮寄送达判决的,就不应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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