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惩罚教育”
当前,人们之所以讳谈“惩罚教育”,是因为没有从根本上正确认识“惩罚教育”。
1.什么是“惩罚教育”
“惩罚教育”,是学校或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对其不良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或相应处罚的一种教育行为,是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是纠正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手段,是学校德育的辅助手段之一。惩罚能引起学生心理上的羞愧、痛苦、焦虑、畏惧和悔恨,从而使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并通过意志来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
笔者认为,只有“赏识”、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惩罚教育”是“赏识教育”的有益补充。苏霍姆林斯基在
《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
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对于有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法律的恶劣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罚。在大力提倡“赏识教育”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放矢、恰如其分地使用“惩罚教育”的武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惩罚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一提到“惩罚教育”,人们往往就会联想到体罚与变相体罚,其实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悖于伦理道德。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
(2)表现不同。前者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精神上和行为上实施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后者则是教师对学生身体的恶意侵犯和对学生人格的随意侮辱。
(3)性质不同。惩罚是一种必要而合理的教育方法,“惩罚教育”是依据制度遵章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体罚是一种严重违规、应予禁止的有悖文明的教育方式。
我国《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并有义务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体罚学生经屡次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其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所以,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在出发点、表现、性质上都有根本的不同。
二、“惩罚教育”的重要性
“惩罚教育”是教育本身的需要,是学校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是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教师对惩罚权的放弃,就是对自己一部分职责的放弃,当罚不罚是教师的失职,是教师不作为的一种表现。我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的教育。”
三、“惩罚教育”的作用
“惩罚教育”能减少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惩罚教育”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矫正功能。当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教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其有效。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会白费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人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2.威慑功能。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自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如某学生不做作业,教师惩罚该学生,其他学生便不敢犯类似的错误。法国思想家涂尔干在
《道德教育》中提到“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惩罚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