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到期…现在还没签今年的合同…(每年都会拖几个月签的)但我不想做了提前一个月交了离职伸请(申请时间2010年1月2日至1月30日)我想知道能不能领补偿金和失业保险…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因为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公司开除的,单位不会给予开除员工补偿。如果员工有证据表明自己是无故被公司开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档案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证的办理步骤方法如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就可以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