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期是学生理论运用与实践教育阶段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二、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三、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制度下的概念,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协商约定。
四、正式期
没有转正期的说法,见习期或者试用期职工转正之后即进入正式期。试用期或者见习期满,双方继续用工,无论是否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也视为合格,进入正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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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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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