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

我毕业前在一单位先实习了,后留下了,还有好像半年的“见习期”,如果转正后还有“实用期”吗?以后去别的单位还用不用在有“试用期”啊?

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的区别有:

1、签订的协议不同。

处于实习期的学生是签订三方协议,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试用期、见习期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2、当事人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和见习期的一方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的一方是在校学生。

3、权利义务的不同。

试用期、见习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4、时间年限的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实习期、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扩展资料: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般方法:

1、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劳动者在这些维权方法中需要依靠组织如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所以劳动者还应该了解法律援助的资格审核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者如何维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9-20

大学生的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听起来好像没什么区别,但其实区别很大,这个要分开来说。所以大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不能让这些成为绊脚石,也要跟公司问清楚,不要事后才想起来,这样会出现很多的矛盾。

实习期是学生自身理论运用与实践教育阶段。其实实习期一般指在校阶段,也就是即将毕业但是还没毕业的时候,就是还是在校期间,要把在学校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上实习期间的所见所闻,得出自己的见解。因为还是在校期间,所以还是归学校管,执行学校的安排。

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试用期。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如此说来,见习期其实也是一种试用期。见习期间,表现的好的可以,可由人事部转正,表现不好的会被要求增加见习期,更有甚者会被辞退,由学校重新安排。

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受劳动法保护,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也就是试用期也要签合同的,试用期也是要工资的,而且不能低于此岗位工资的80%,更不能低于该公司的最低工资。所以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一定要看清楚,并且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在见习期和试用期结束后就可以转正,也就是正式员工了,但是这个时候你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去留,一定要在非正式员工期间保证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能让什么实习期没有工资,实习期就是工资低这种话给骗了。初入社会,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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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关于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两种特殊的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劳动法的规定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试用期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实习期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 见习期一般为1年,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并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并且见习,主要针对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不适用于企业。
第3个回答  2018-03-20
一、实习期是学生理论运用与实践教育阶段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二、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制度正逐步被试用期制度取代。

三、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制度下的概念,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正式期
没有转正期的说法,见习期或者试用期职工转正之后即进入正式期。试用期或者见习期满,双方继续用工,无论是否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也视为合格,进入正式期。
第4个回答  2021-01-01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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