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企工作6年,前五年是每年一签劳动合同09年4月给我们的劳动合同改为工程结束合同结束的合同,并且再签合同时工资和职位保险基数等栏是空白的,我们签完字之后寄回了公司,但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给我们员工那份合同,现在我们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发工资是打卡里面的,工资条是电子版的,没有任何签字,并且也不给我们员工,我们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同时我们员工没有休息日,公司每年给三次休假包括春节休假,每次不许超过7天,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不同意到其他地方工作(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给予补偿和补发我双休日加班的工资200%
索赔是否合理以劳动合同为准,具体如下。
公司是否应为搬迁向劳动者赔偿,主要以劳动合同为准。
在劳动合同里面,双方对工作地点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果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理应向劳动者赔偿”。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这一项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则应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视双方的客观情况由劳动部门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案例分享:
吴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已工作3年,续签的合同尚有一年未到期。突然有一天接到公司通知:基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将从朝阳区整体搬迁至通州区。所有员工需在30天内到公司新地址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对家住丰台区的吴某来说,无疑大大延长了通勤时间。吴某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应当与吴某协商。如吴某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履行合同;如吴某不愿意去,公司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吴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并非所有因工作地点变动导致解除合同的员工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周某是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将工作地点搬迁至同市的另一个区。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班车,同时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周某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未获得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合同到期工厂搬迁工人不愿走索要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