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来帮帮我

我们企业的劳动合同有这样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应该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它这条违法吗,如果企业以这条来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打官司能打赢吗
以上的这条是 双方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单位的该约定要分具体情况看是否不违法,如果原告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因此全部定为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同的员工而言是不一样的,有些属于旷工,那么当然可以解除,但有些属于符合规定的医疗期,就不能认定为旷工,更不能因此予以解聘,否则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详细的情况而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27
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以这条来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打官司能打赢。
第2个回答  2010-09-27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就根据这个规定,你们的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条款内容是违反劳动法的,如果企业以此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投诉他是可以胜诉的
第3个回答  2010-09-27
公司要求请病假出具医院手续是合理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医疗期至少3个月,如果你们在劳动合同上就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认可,也是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0-09-27
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这样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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