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处理方法如下:
1、 双方协商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双方协商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此时的分割并不是指房子归谁,只是判决由谁继续居住廉租房,另一方搬出廉租房。
也就是说,一家之主申请廉租房是由政策规定的,但是离婚时并不是由户主直接占有廉租房,其他人,只要是法院判决继续居住的,也可以继续居住廉租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扩展资料: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