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例:近期,南京地税高新区分局在企业查账时,发现有企业将公司发给员工的季度考核奖金分摊到季度的三个月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了,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对的。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论企业哪个月发放季度奖金,那么就应当将那个月份发放的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将季度奖金分摊到所属的所有月份中。
追问能详细点,就这个题目解释一下吗?
例如:该怎么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公式是如何?
我的书本给出的答案是12000÷3=4000 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系数是105
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105=1695元
个人认为这个答案本来就奇怪,上面确定了税率10%,下面又乘以15%,所以上来请高人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