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离职了非要拖一个半月发放工资,还威胁我如果告他一分钱不给,我还要继续吗

干了两个月发现这个公司各项承诺都很虚假,还不签劳动合同,社保说要三个月后补交,后来不断降薪就不干了,走的时候非要拖一个半月才发工资,我就打电话投诉他了,他现在电话威胁我,如果让人家立案就一分钱不给我,说他名下好几个公司根本不怕我告他,还和监察大队说我是兼职,根本不是正式全职员工,后来跟我打电话说可以协商早点给工资但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这些其他补偿一律没有,而且因为我打了电话投诉他他很不爽还要扣我几百块钱的工资,我是不是就不该告下去了,这个公司很不正规,没装摄像头打卡记录我也没有,工资转账都是支付宝不过写明了几月份的工资,有之前公司出去旅游拍的照片,以及公司的一些制度的纸质稿但是没盖章,其他我就没有证据了,如果告他我是不是也没用,没有胜算?我就该忍气吞声拿些工资就算了吗

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员工就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并且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还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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