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27万,并在11月交了首付款8万余元,同时剩余部分也已在2010年2月办理按揭完成,并按期交纳了按揭款。
根据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应在2010年8月31日交付房子,但开发商已通知交房要延长到9月18日。
我想咨询下开发商延期交房,这个违约金应怎么算?麻烦请解决一下,谢谢。
下面是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预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0-8-31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达到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针对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多少,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是否有相关约定,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所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因此,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怎么计算,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开发商延期交房处理:
1、维权前先弄清逾期原因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在楼市交易中较为常见。业内人士表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开发商实力不足;建筑方和开发商有资金纠纷,施工中止导致;因市政配套无法到位,楼盘小区配套无法如期完成;业主在收房前发现楼盘有各种问题而拒绝收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开发商的楼盘还未经过有关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等等。因此在维权前一定要了解逾期交房的原因。
一般对于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并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非因为开发的责任导致的逾期交房,例如:自然灾害、政府一些政策的调整、法律的变更、买房人自己的原因等,开发商的责任可相应地减轻或免。
2、可按合同约定索赔或退房
在了解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后,购房者还需要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逾期交房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对逾期交房有相应的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例如,在逾期不超过一定的天数,出卖人需要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按照违约条款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逾期交房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购房者可向开发商索要相应的违约金,而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时间的,购房者可有权要求退房。对于购房时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时间的也可审请解除合同,如开发商不同意可到法院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若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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