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27万,并在11月交了首付款8万余元,同时剩余部分也已在2010年2月办理按揭完成,并按期交纳了按揭款。
根据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应在2010年8月31日交付房子,但开发商已通知交房要延长到9月18日。
我想咨询下开发商延期交房,这个违约金应怎么算?麻烦请解决一下,谢谢。
下面是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预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2010-8-31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达到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