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有限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今年年初,因有个同事辞职,领导要我接管他的东西.刚好那东西有些要退货,经请示领导也批准退货,我就是因为开了个放行条,公司就说我和供应商勾结,在没有完全弄清事情的真相,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他和这件事有关的领导只是降职,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我就做了某些领导的替罪羊.这件事公司并没有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本以为会按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没想到公司却说我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给任何补偿.我想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公司真的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吗?我们又有什么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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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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