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来,先谢谢了!(关于取保候审的)

<我有个朋友,因为当地公安局怀疑他涉嫌一起抢劫案,就把他刑事拘留了.公安局抓的时候还将我朋友打伤了,全在脸上,..一个月后公安局通知家属取保候审压了5千元的保证金,因为我的朋友根本就没有抢过劫.但是公安局说,这钱是用来保证的,可以退还的>
请问,我朋友的5千元还能拿回来吗?
(因为我朋友听说了好多没有犯法,而被公安局冤枉的,都是有苦难言,用他的话说,就是民斗不过官)
难道无缘无故被打打的满脸是伤,我们百姓就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吗?
补充一点:我的朋友在抓扑的过程中没有动手,难道在抓的时候被打是活该?还有就是,无缘无故被关了1个月也活该?我们百姓就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吗?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这里你朋友涉嫌一起抢劫案这一说法有待考研,因为抢劫罪是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法律有下列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只要你的朋友不违反以上的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执行刑罚(法院判刑)时,应当退还你朋友所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

  关于你朋友在抓扑的过程中所受的伤,一般情况下将被示为执法过程中合理行为,警察只要不属于故意和造成伤害严重或死亡,公安机关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无缘无故被关了1个月也活该?我们百姓就只有忍气吞声的份吗?"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朋友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而且在刑事拘留期间所受损失情况有相关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我觉得你朋友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一下,也许会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1-02
可以拿回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里的变更强制措施包括逮捕。
~~
第2个回答  2007-01-04
当然可以拿回来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只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如果嫌疑人没有违反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保证金应该由公安部门退回。
至于,你朋友被打得问题,可以向做出事实行为的机关申请司法赔偿。如果事后证明他是无辜的,在他被强制羁押期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3个回答  2007-01-02
可以拿回来
公安机关抓他的时候,是你朋友先动手的还是始终都没动手而是公安机关无缘无故动手?如果是后者,则可以申诉
第4个回答  2007-01-02
可以的
只要你朋友
不弃保潜逃 就可以拿回来
不管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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