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生,在签劳动合同中遇到问题,是关于工资的,合同标明的工资是到手的实际工资还是包括加金的部分?

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是这么约定的:
1.甲方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
2.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不低于X1元,其中试用期工资X2元。甲方按照公司的奖金提成制度按月度和年度给乙方发放。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公积金)。
X2<X1<2200

从约定中看,X1和X2是指我最后到手的工资吗?还是实际到手的工资要去掉税和社会保险?这个劳动报酬部分有没有法律漏洞,如果有今后怎样才能取得自己相关的权益呢?请懂行的或者专家解答一下,越详细越好,万分感谢,回答好的有追加,急~~~~
我还想知道劳动合同中,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应该包括在工资内?如果单位没注明清楚,日后能否成为协商或者仲裁的依据?谢谢~~~ 我是上海的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公积金与社会保险一样,应当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标准X1、X2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包含了自己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费用。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即X2小于或等于X1*80%。
3、你所在的单位的工资约定很正规,即便在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应该包括在合同约定工资内,也不违法。
综上所述,单位在发放工资方面没有违法的行为存在,所以你放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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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30
1.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2.《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九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准则中指出的医疗养老保险费等是指单位给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包含在工资里面。所以整个所有的保险费都在职工薪酬里面。

3.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可以约定包括在工资内,但是单位分担部分则不可以包含在个人工资内。

4.个人工资组成包含很多,应发工资-社保金-医保-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企业签订合同为应发工资并无不妥。因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和你拿到手的工资不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08-30
实际到手的工资是要去掉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

这个没特别注明, 是按合同约定俗成的惯例来判别, 没有漏洞, 你放心好了.

这公司还是很正规的.我是上海的.
第3个回答  2010-08-30
合同标明的工资减去社保金和个税就是你的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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