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是这么约定的:
1.甲方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
2.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不低于X1元,其中试用期工资X2元。甲方按照公司的奖金提成制度按月度和年度给乙方发放。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公积金)。
X2<X1<2200
从约定中看,X1和X2是指我最后到手的工资吗?还是实际到手的工资要去掉税和社会保险?这个劳动报酬部分有没有法律漏洞,如果有今后怎样才能取得自己相关的权益呢?请懂行的或者专家解答一下,越详细越好,万分感谢,回答好的有追加,急~~~~
我还想知道劳动合同中,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应该包括在工资内?如果单位没注明清楚,日后能否成为协商或者仲裁的依据?谢谢~~~ 我是上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