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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李强到供销大厦购买了附有市消费者协会质量保证书的本地名牌电视机“美好”牌电视机一台,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反对,遂原价转让给邻居王宏。王宏的弟弟王山结婚,王宏和妻子将该电视机作为贺礼送给其弟。不料,2003年6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该电视机发生爆炸(经查显像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王山和闹洞房的李化、赵伟被炸伤,电视机被炸毁。

(1)假设:李化、赵伟被炸伤后到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就该医疗费支出,李化、赵伟( )。
A.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其既不是电视机的购买者也不是使用者。
B.只能向王山索赔,因为他们是在王山的家中受的伤。
C.不能向王山索赔,但是可以要求供销大厦予以赔偿。
D.不能向王山索赔,但是可以要求美好牌电视机生产厂家予以赔偿。

(2)假设:王山由于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9个月才出院。2004年5月10日,王山与供销大厦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供销大厦以王山的赔偿请求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为理由予以拒绝。你认为下列阐述正确的是( )。
A.《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供销大厦的抗辩理由成立,可以不予赔偿。
B.《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该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供销大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C.既然《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都对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两部法律又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究竟适用一年还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D.由于《产品质量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产品侵权,因此,如果王山不以产品侵权而是以其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假设:“美好”牌电视机属于市场消费者协会推荐的商品,王山能否要求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
A.可以,只要其所推荐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B.不可以,消费者的损失是由于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的,与市消协的推荐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C.是否可以,取决于市消协是否是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若是,则应对王山承担赔偿责任。
D.如果市消协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民事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4)假设:该电视机是李强从租用供销大厦摊位的刘名处买得,刘名听说该电视机发生了爆炸,趁王山住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逃往外地,不知去向。那么,王山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
A.向电视机生产厂家索赔
B.向供销大厦索赔
C.向李强索赔
D.若刘名在本市有一间空置的房屋,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屋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随后对刘名提起诉讼。

(5)假设:王山的身体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依然留下后遗症,每逢阴雨天膝盖便隐隐作痛,甚至影响正常行走。王山的妻子以新婚之夜就发生如此不吉利的事件为由而与王山离婚。那么,王山在起诉时能够向法院提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 )。
A.因身体受到伤害及婚姻关系破裂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B.爆炸对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通过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形式予以救济,无需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妻子是因为爆炸发生而与其离婚的,则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C.只能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不包括婚姻关系破裂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D.若在爆炸中损坏的电视柜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王山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D
2A
3A
4AB
5C
不要问我是谁,因为我觉得我女朋友跟你们是一个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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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14
杨光烈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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