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帮忙分析解决几个国际私法案例各自的几个问题!急!明天下午就要交了!

1、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位住所在英国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法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在英国与一英国有住所的英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英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法国男子未满25岁又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若按英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英国法对未满25岁子女结婚并无"需要父母同意"的限制,该妇女的前婚姻有效,可以满足原告的要求。若依法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就要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识别?

2、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 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 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3、 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后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请问:我国法院能否运用国际私法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适用?

4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请问:王伟与张莉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的话麻烦尽量有详细些的解析哈!多谢了!

第1个回答  2012-03-21
4,婚姻无效。追问

能否有详细些的解析呢?

追答

因为没有结婚证啊,结婚证是法律给予的保护,只有结婚证才能证明他们是合法夫妻,才能享受法律的权益。这点,就很容易分析出来了。再追问要分数的,你可以直接HI我。。还有第三点,因为我不是读法律的所以不知道那些,但我是做外贸的,信用证的程序 都是一样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31
同学是不是广警10法学的呀~有答案记得给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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