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谈影响最好是对中世纪文艺复兴的影响,对资产阶级革命家,对英法荷的影响,18,19世纪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它是世界的主宰,个人只不过是神的整体中的一分子.所以,斯葛多学派是唯心主义的.
  在社会生活中斯多葛派强调顺从天命,要安于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要恬淡寡欲,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幸福.他们自称是世界主义者,打破了希腊人和野蛮人之间的传统界限,宣传人类是一个整体,只应有一个国家,一种公民,即宇宙公民.而这个国家也应由智慧的君主来统治.这种理论是
  为马其顿统治希腊服务的.在国家观方面,斯葛多派认为,国家不是人们的意志达成协议的结果,而是自然的创造物.

  斯多葛学派(由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创立于雅典的一个画廊,后传入罗马帝国,在罗马时代产生了巨大影响。斯多葛学派奠定了西方思想史上独具特色、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该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类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在斯多葛派的哲学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现代自由主义观念的萌芽,其中最重要者当属自然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主张,在现实的法律之上有一个更高的法律,它是自然的法律,也是人的理性所揭示的法律。现实的法律必须以它为依归才可能获得其确切性。而且,基于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自然法,一切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学家考文在论述美国宪法的渊源时,曾将自然法的观念列为其最重要的理论渊源。关于斯多葛派对自然法的贡献,考文写道: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主要是一种立法者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却是人类通往幸福的坦途。最高的立法者是自然本身;自然秩序也并非仅指现代科学所探究的那个物质的秩序。斯多葛主义所强调的自然法概念是一种道德秩序的概念,人们通过上命赐予的理性能力与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自然、人性和理性是一目事。[9]

  考文对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给予高度评价。称它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它既是个体主义的,又是世界主义的。”这两点恰恰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斯多葛哲学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罗马时期。罗马时期文化与希腊时期文化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在希腊,特别是在城邦时期,政治活动是人们活动的中心,政治问题是人们关注的核心。亚里土多德称“人是政治的动物”,这既意味着人在本质上是城邦的成员,其个人属性打上城邦的烙印,又意味着人只有在城邦政治活动中才能得到自我实现,寻求自己的真正价值。这种情形在罗马就不复存在了。罗马时期思想的发展大致循着两条不同的路径,其一是法学的倾向,其二是神学的倾向。前者指的是罗马法的形成,后者则指谓基督教化的过程。[l0]罗马思想发展的这两大路径都受到斯多葛派哲学的影响,西塞罗则是将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传人罗马思想的主要人物。西塞罗是整个罗马时期最具有自由色彩的思想家,而且,恐怕也是这个时期惟一可以称为政治理论家的人物。西塞罗对政治理论的贡献与他对自然法的解释分不开,也与他对法治的强调、对共和的推崇分不开。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包含着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与平等的理想。特别是他的国家学说包含有许多现代自由主义的理念。西塞罗认为,国家的存在需依赖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国家是二种“公共的事业”,它追求公共的目标。如果丧失了这个目标,国家就会堕落为“大规模的拦路抢劫”,与强盗无异。他还强调“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11]哈耶克曾这样评价西塞罗对自由主义的贡献:

  西塞罗的论著的确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权威典籍,而互我们当下大多数最具效力的关于法治下的自由的论述也都得益于他,例如:一般性规则或法律学说应当支配立法的观念,为了自由我们必须服从法律的观念,以及法官应当只是法律据以说话的代言者的观念,等等。西塞罗最为明确地指出,在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与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且自由还依赖于法律的某些特性,如法律的一般性和确定性,以及它对权力机构自由裁量权所施加的限制。

  尽管斯多葛派对个人主义、普遍主义有突出的贡献,但是,与罗马法相比,斯多葛派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便相形失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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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27
世所公认,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巨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是由斯多葛主义首先提出来的。这种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 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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