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在下面图片内。第二条写到,乙方主动辞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想甲方支付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第三条写到,无论本科通是否有反规定,乙方任何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均应当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我知道,聘用合同是不能规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但是这个他写在双方约定里面,不知道是否合法。我打算辞职了,所以想请问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毕竟第二条和第三条太像霸王条款了。而且我们也不存在培训费什么的。麻烦各位懂法律的人给指点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