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网站发表的三篇文章中含有3张原告的摄影作品,原告的摄影作品做成光盘出版并做了版权登记,原告要求我们赔偿9000元和3700元费用。现在要进行庭审调解,但是我们发现这3张图片中,有一张照片内含有车辆和清晰的车牌号,原告没有车主的授权,是不是侵犯了车主的物权,另外还有一张右下角包含人物上半部分脸(嘴巴以上),是不是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是侵犯了第三方权益,那么原告的摄影作品还能享有著作权吗?其中一张图片看附件,源文件高清大图甚至能看清前面的士的车牌号。
上传的图片被百度压缩了
车牌号可以识别车辆归属,明显可以确定属于私人财产,对方拍摄照片未经车主授权,用于出版,是否侵犯车主物权收益权。
侵犯肖像权的照片上面提问中并没有上传,肖像确实不是照片主体,但是可以清楚的看到人物表情和眼神,能够识别肖像特征。
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合法作品,摄影作品没有提供物权授权和肖像权授权,如何确定是合法作品。
1、车牌即“铁皮”本身并无单独存在的空间,车牌仅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更是车辆管理等部门许可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并不是发给车辆所有人的物权凭证。既然不是物权则不存在物权收益问题。
2、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需要几个条件同时具备,你所提到的肖像特征条件符合,但并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其摄影作品是以风景为主,人只是作为陪衬,不构成摄影作品的主体。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也就不需要征得照片里的人同意。
看你的问题这么详细,作为律师,自然要回答得细致些。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根据这项强制性规定,只要车辆上路正常行驶,车牌号码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看到的人都会知悉,即便在照片、视频中出现也并不侵犯车主的权利,因为随机记录下来的影像与机动车权利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权益无关,既未侵犯车主的肖像权或隐私权,也不会使汽车价值发生任何贬损。
包含人脸的照片没有看到,既然只是在照片的一个角落,想必不是作品的主题,拍摄的目的应该不是凸显这张面孔,如果不谈主次,单论侵权与否的话,肖像权保护的是人格利益,用以展示的部分要具备独特的面部特征,嘴巴以上虽然占到面部的三分之二,但如果不具有识别性,难以落实为特定个人的话,想要以侵犯别人的肖像权为由来质疑拍摄者的著作权几乎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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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很感谢您的详细回答。如果这个角度答辩不成立的话。我们还有另外一个观点,对方起诉我们的证据,是一个经过出版和版权局登记的光盘,光盘内含有6万张高清图片。我们经过详细查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鸟巢,水立方等独特建筑物的大量各个角度正面侧面的特写照片。摄影师未经建筑运营方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是否可以用于出版。另外照片还包括夜晚的灯光效果,全息影像等是否是艺术作品,对方是否侵权。
追答虽然摄影作品和建筑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但两者并行不悖,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多种情形,其中包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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