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说下条文的出处哦。答案选的是A 我自己想选C

只有领导关系的才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
人大对其常委会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只是监督关系,所以只有权撤销“不合法”的文件。

此题中的规章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所以有权改变或撤销的只有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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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5

只有领导关系的才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

1、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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