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问题,现笔者浅谈如下观点,以飨读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理决定书;(五)送达。”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读延长的,报上一圾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上述规定,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应当以审查行政机关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主,以“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为辅。凡是行政机关的立案日期超过二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这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行政机关在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进行“登记立案”的,不应当认定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使其对违章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为合法,而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凡是“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明显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从立案至结案规定的期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其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不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与否,人民法院都不得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进行强制执行。还值得一提的是:(1)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政机关,不是群众等其他主体。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仅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途径。因此,不能把群众等“发现”之日作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之日。这点也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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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审查违章建筑是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政机关,不是群众等其他主体。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仅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途径。因此,不能把群众等“发现”之日作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之日。这点也必须注意。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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