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如何办理过户?

我大姑有一块地,办理土地证上写明是国有划拨土地(她是农村户口,土地本是集体用地,80年代走关系办理的),现在她迁走了,口头答应把土地赠与我(我是城市户口),我在土地上以她的名义建了3层高的楼房,现在要办理房产证,但土地证是我大姑的名字,朋友说,应该先把土地过户成我的名字,再办理房产证,请教法律界的朋友,我应该怎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呢?或者说我这种情况怎样办理房产证最省钱呢?公证可以吗? 谢谢!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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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7
城市户口是不能得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是非法行为,相关部门是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你有关系的话,也可能办得到,但是也很麻烦,要办你变成农村户口万事就ok了
第2个回答  2010-08-20
可以,但要当地政府允许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出让直接过户。(建议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好像只有一条提及过,仔细找找,有的。
第3个回答  2010-08-19
既然你大姑的土地证已办,法律已经生效并保护原来土地登记的效力。
但是具体办理过户,还要考虑你当地的规划部门,如果没有规划许可,房产证办理不了,过户更是无从谈起了。
第4个回答  2022-07-18
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具体步骤如下: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
3、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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