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一家公司,去之前老板答应我一个月转正,去公司一个多月,老板也说了15年1月转正。但是1月工作了一周后突然把我开除了,而且没有说任何理由,就叫副总转达我不要去上班了,然我交接工作。然后14年12月工资还没发给我,我在试用期加班加点的做了2个项目,这2个项目已经完成90%多一点,基本结束了,按公司规定试用期项目没有提成。我想问下公司这样做我可以通过法律获得什么样的帮助?14年12月的工资怎么办,项目的提成怎么解决,我这样算不算正式员工,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现在春节快到了不好找工作。企业这样做感觉就想忙不过来的时候找个人来帮忙,事做完了就把你一脚踢开?这样相当于找免费劳动力?请问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
老板14年12月底和我说15年1月1号转正
试用期他没给签
法律规定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说他试用期不给签合同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法律还规定,工作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工作满一个月开始到满一年为止要发双倍工资的,这一条才是不签合同的惩罚条款
而且,亲,你的问题里没说你没钱合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