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试用期的问题

我去一家公司,去之前老板答应我一个月转正,去公司一个多月,老板也说了15年1月转正。但是1月工作了一周后突然把我开除了,而且没有说任何理由,就叫副总转达我不要去上班了,然我交接工作。然后14年12月工资还没发给我,我在试用期加班加点的做了2个项目,这2个项目已经完成90%多一点,基本结束了,按公司规定试用期项目没有提成。我想问下公司这样做我可以通过法律获得什么样的帮助?14年12月的工资怎么办,项目的提成怎么解决,我这样算不算正式员工,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现在春节快到了不好找工作。企业这样做感觉就想忙不过来的时候找个人来帮忙,事做完了就把你一脚踢开?这样相当于找免费劳动力?请问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
老板14年12月底和我说15年1月1号转正

第一,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成转正。如果走法律程序,单位肯定以各种理由或者编造各种理由说你违反了公司什么什么规定等等因此把你开除,到时候如果你不能举证说明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可就不好办了。所以建议你现在去公司一趟,偷偷录音,要求公司说明开除理由,只要公司说不出什么理由,那这就是以后仲裁或起诉的证据。
第二,如果你也不打算在那工作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加班费。至于提成看公司有无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提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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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14
其一,如果劳动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关于提成问题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其三,关于工资问题,你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
第2个回答  2015-01-1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请问你试用期合同有没有签?追问

试用期他没给签

第3个回答  2015-01-14
老板说没用。事实不是你没有转正么? 在法律上你还是属于试用期,根据试用期的规定,老板是可以提前三天就宣布解雇你的。

简单点说,那孙子做法是合法的。算是臭不要脸利用法律了。
你能争取的利益目前看来也就是12月的工资了。。。。。。。。追问

法律规定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说他试用期不给签合同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追答

法律还规定,工作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工作满一个月开始到满一年为止要发双倍工资的,这一条才是不签合同的惩罚条款

而且,亲,你的问题里没说你没钱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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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1-14
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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