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没有权利强制叫人去警局做笔录?

某甲在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人过来要查身份证,某甲问你是谁呀,他说是警察,某甲看齐没有穿制服有些怀疑并要求看其警官证,便衣警察把警官证在甲面前晃了一下,假说这样看不清楚要求仔细看看(甲此时态度有些不好),后来警察给甲又看了一下警官证,甲此时相信了其身份,此时把身份证给了警察,此时警察二话不说,就说你跟我去警局做下笔录,某甲说在这里行吗,警察说不行,某甲被强制要求去了警察局,在警局呆了半天时间,把自己的正事都耽误了,此为事件的经过。

事后得知当地发生命案,警察在进行调查,可是某甲并没有犯法,警察凭什么无端就带人去警局做笔录呢?

下面我想请问:警察有没有权利将人强制带回警局做笔录呢?如果有,依据是什么呢?

是不是警察怀疑谁就可以将谁带走?

  警察有权将人强制带回警局做笔录,法律用语中称为传唤或留置盘问,传唤分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本案例中警察虽然要求某甲去警察局,但是没有采取强制行为,如推、拉、架或上装车之类的,应属于普通的口头传唤,或留置继续盘查,这种措施涉及到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的,是否符合条件要求由现场执法的警察判断,但应避免随意性。
  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条件,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投诉,或到信访接待部门反映,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6-14
某甲在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人过来要查身份证,某甲问你是谁呀,他说是警察,某甲看齐没有穿制服有些怀疑并要求看其警官证,便衣警察把警官证在甲面前晃了一下,假说这样看不清楚要求仔细看看(甲此时态度有些不好),后来警察给甲又看了一下警官证,甲此时相信了其身份,此时把身份证给了警察,此时警察二话不说,就说你跟我去警局做下笔录,某甲说在这里行吗,警察说不行,某甲被强制要求去了警察局,在警局呆了半天时间,把自己的正事都耽误了,此为事件的经过。

事后得知当地发生命案,警察在进行调查,可是某甲并没有犯法,警察凭什么无端就带人去警局做笔录呢?

下面我想请问:警察有没有权利将人强制带回警局做笔录呢?如果有,依据是什么呢?

是不是警察怀疑谁就可以将谁带走?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权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措施。
继续盘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审查措施,与公民的基本权紧密相关,一方面,公安机关只能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适用继续盘同,不得随意继续盘问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使是对被依法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侮辱,歧视、虐待等,而且应当保障其吃饭、喝水、休息、安全等基本权利。但是要有前提
前提要件。经过当场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如果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就应当当场允许其自由离开。只有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并且具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后继续盘问。这是继续盘问区别于传唤和拘传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就不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
如果你认为警察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2个回答  2010-06-13
都是在为了老百姓做好事,你去一趟就当为受害人帮个忙了,警察工作也不容易,大家相互谅解一下吧。
第3个回答  2010-06-14
这块对可疑人员,无法排除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带回警局进行调查。
第4个回答  2010-06-13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权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措施。
继续盘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审查措施,与公民的基本权紧密相关,一方面,公安机关只能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适用继续盘同,不得随意继续盘问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使是对被依法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侮辱,歧视、虐待等,而且应当保障其吃饭、喝水、休息、安全等基本权利。但是要有前提
前提要件。经过当场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如果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就应当当场允许其自由离开。只有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并且具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后继续盘问。这是继续盘问区别于传唤和拘传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就不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
如果你认为警察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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