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辞职,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和就业禁止协议,是否合法?

RT,公司规定离职必须在递交离职申请一个月后进行。而且离职时,必须补签保密协议和就业禁止协议,但是保密费一直是没有的,就业禁止补偿金离职后也不会给。这样是否合法?协议是否有效?
本人看劳动合同法中,就业禁止是针对“高级管理、高级技术、相关保密工作者”三方面人的,我一个基层技术人员,是不是根本不适用该标准?(在公司是基础技术岗位,没有任何职称)
求解答,谢谢!

  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和就业禁止协议,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就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下称《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楼主,个人认为既然是协议,就首先要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要求内,平等签订协议,既有责任义务,必然有权利报酬,而且《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此方面的协议做了明确规定。希望能够给予你帮助。
  而你要辞职的公司只规定给你的责任,不予你公平的补偿,甚至完全没有补偿,这就是显失公平的,这样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你可以据民事公平原则和下附条款告诉你的公司,声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公司无理取闹,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对于你说的第二个内容,相关保密工作者完全可以把你囊括在内,不过囊括了没什么的,呵呵,别怕 朋友!

  附相关法律政策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下称《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竟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4
在不支付竞业限制金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
第3个回答  2010-05-14
主要是针对高级管理,但如果你是重要的技术人员也要在约定时限内尽保密义务
第4个回答  2010-05-14
1.如你工作内容涉及保密内容,公司可要求你与其签署就业禁止协议。
2.如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应该在禁止期内提供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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