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吗?????????

如题所述

属于销售,其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集体福利要求规定:

1、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村乡镇集体组织为满足本组织成员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组织范围内实施或者通过社会服务机构举办的、供雇员集体享用的福利性设施和服务。

3、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方面兴办的,包括: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12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上述第七条,所以是视同销售。

扩展资料

1、外购商品的核算:

外购商品的购销业务应单独设置“外购商品”帐户进行核算。其借方登记购入商品的实际成本数;贷方登记售出商品实际成本数;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外购商品的库存实际成本数。

2、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先按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同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把不含税进价和进项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购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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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货物离开增值环节进入消费环节。外购货物,购进企业本身就已经进入消费环节了,再作为集体福利发下去仍然没有离开消费环节,因此不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红、捐赠,属于视同销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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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8-05
外购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第4个回答  2018-03-21
解了我的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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