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膝关节旧伤复发,外出治疗,护理人员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和《关于落实市属改制企业置换身份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待遇的通知》。
 第七条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老工伤复发和职业病复发的住院医疗费由本人全额垫付,扣除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后,余额部分凭患者或亲属签字的逐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病历等相关资料,经区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据实按年度限额报销。年度限额:伤残等级鉴定为1-6级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费一年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住院治疗的老工伤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区工伤保险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特殊检查、治疗,但须于急诊住院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凭医院急诊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区工伤保险处补办住院及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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