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5时40分,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半挂车相撞,造成李先生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向邓州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林业公司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李先生5点多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门审查也认为,李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小李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根据李先生清洁工的工作性质及日常作息习惯和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确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小宁点评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李先生早上5点半左右驾驶电动车去工作单位,5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出发时间较早,但是结合其住所距离工作地点路途较远,且保洁工本身需要在单位其他人员上班前完成卫生清洁工作是基本常识,另有证人也证明李先生夏季基本都是这个时间去上班,同时当天路遇李先生,其也言明“上班去”,这些均可以认定李先生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去工作单位这一事实。因此,对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刘小宁提醒,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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