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个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或者还需要缴纳别的什么税吗?我公司是高新企业,如果缴纳是按15%税率缴纳吗?
那我们公司是2006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那是不是还必须缴纳税款?规定上说2008.1.1到2010.12.31期间取得的不缴纳税款。

  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你公司情况是15%税率。至于政府补助是否要交税,也要视情况而言:除国家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他都是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你公司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里面还有一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政府补助如果按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在收到款项的当期计入所得额,具体可见《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及《所得税》两章内容。

  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否征税,可见“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见下: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成文日期:2009-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最后补充一点,如果某项政府补助符合上述条件,不征税的,那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摊销额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楼下的,营业税不用交。营业税是指在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才要缴纳的。

  针对补充问题:需进一步查询有关06年的政策文件。一般而言,如果申请到的是科委的科研资金,可以免征;但如果是企业扶持资金或税款返还,基本都要征税的。具体可以看看你们公司申请到的资金名目,那个部委下拨的,然后去国税总局或有关部委的网站上查询下。
  此外,如果按规定要征税的,那你们公司06年收到时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确认时间性差异。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06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具备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政府补贴,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16-07-10
政府补贴要交所得税,除非是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就不交所得税了: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俗理解,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是要交的
第3个回答  2021-12-10

营业外收入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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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6-07
还应该缴纳营业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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