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起诉之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有的法官依照民诉法“撤回起诉,视为没有起诉的规定”,认为起诉之后的撤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有的法院依据诉讼中止的相关规定,认为只要起诉,不管撤没撤诉都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重新计算,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起诉之后,被告已经收到了诉讼法律文书,那么就会相应的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被告未收到,那么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虽然存在着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适用第一种,即起诉之后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现在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诉讼时效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抗辩理由,只能由被告主张,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