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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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3

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且应当自撤诉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同时《民法总则》也指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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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8-24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作为处分权的派生,撤诉权也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尽管也提及撤诉,但是对于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在法律适用上尚属空白,而实践中对此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做法也各不相同。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不置可否,但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却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撤诉是对权利行使的怠慢,这种说法有失偏颇。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却疏于或不愿意行使。而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正是在积极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怠慢之行为,起诉与撤诉同样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理由之二,撤诉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且不说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即使在理论上也没有明确这一点,由此而得出撤诉可以认为未提起诉讼的结论,没有充分的理由。理由之三,关于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笔者认为,该观点对滥用诉权行为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谓滥用诉权行为是指明明知道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和显无胜诉事实理由,即明知必然败诉,却基于非法意图和目的而提起诉讼。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滥用诉权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和显无胜诉事实理由,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构成滥用诉权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后撤诉,而后又再行起诉,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法定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客观存在,就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因此,不能仅凭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而认定当事人再行起诉的行为为滥用诉权行为。第二种观点似乎找到了法律依据,但事实上该观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之一,但至于提起诉讼后出现撤诉等法定情形时,诉讼时效应作哪些变化却只字未提,或者说,诉讼时效在提起诉讼后发生中断,此后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该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也深表赞同,但诉讼是在双方当然之间进行的,基于公平原则,民事诉讼应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有所偏颇。因此,这一理由也并不充分。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首先,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所言,提起诉讼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对此,应对“提起诉讼”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提起诉讼简称起诉,对于“起诉”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行为说,该观点认为,起诉是当事人以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提起诉讼,由法院记录在案等方式向法院明示自己诉讼意愿的活动。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权利主张,起诉便告成立;第二种观点为受理说,该观点认为,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起诉行为才算完成,因为就民事诉讼而言,只有当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只有起诉为人民法院所受理,法律意义上的起诉才算完成;第三种观点为结果说,该观点认为,即使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如果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也应视为未起诉。因为按撤诉处理的视为先前的诉讼被撤销,既然诉讼行为被撤销,当然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一,起诉与受理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起诉在前,受理在后,不能以受理来决定起诉行为的成立与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中,法院受理并不是起诉成立的条件之一。因此,第二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二,第三种观点以当事人的撤诉行为来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逻辑推理上也站不住脚。起诉与撤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因为撤诉行为而否定当事人的起诉行为。综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履行相关手续,起诉行为即告成立,同时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其次,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换言之,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就开始重新计算。但是,从法理上讲,笔者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应当中断。理由如下:首先,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也对既判力形成一定的冲击。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从当事人角度讲,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生效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所谓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按照既判力原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有无误判,当事人均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争执。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所体现,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41条和第158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行使起诉权。而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或调解,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就应得到执行。如果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这不仅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违背,同时也否定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法院裁判的效力无法体现。其次,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利于纠纷及早得到解决。如果起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为了拖延诉讼或者控制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再申请撤诉,从而达到上述目的,而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与立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这一规定无疑不利于保护相对方的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也应有相应的意思表示,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是当事人对义务的承认和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对义务人的承认也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两种情形都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对之前权利义务的确认和承担,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产生新的意思表示时起重新计算具有合理性。而起诉行为则是当事人一方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并不合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应予取消,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依旧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理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案件最终以判决或调解得以解决,那么案件就已经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这一案件,不应再提起新的诉讼。因此,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毫无意义。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后又撤诉的,不管其目的为何,诉讼时效既不应中止也不应中断,而应持续计算,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与立法精神也相吻合。(作者单位: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9-13
  《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4个回答  2019-05-04
首先要确定09年起诉的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了,如立案通知书。其次撤诉后可以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诉讼时效自准予撤诉的裁定下达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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