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以上所指担保数额应为申请人所起诉的标的

如题所述

   诉讼保全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有法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超过申请人的诉讼标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25
是的,因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也是诉讼标的额度。
第3个回答  2011-11-15
以上担保数额应为申请人起诉标的的数额
第4个回答  2018-06-20
靠,这个规定前面几条再认真看看,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不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