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香港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发来一份函电:“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深圳公司收到函电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香港公司未作答复,将拖拉机出售给了第三人。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执,深圳公司诉至法院。
能再说点嘛,有点少
基本上就这个了 论述题也没必要长篇大论 关键是把要点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