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有一坐共有房产在1988年被她的堂兄请人伪造了一份卖房契约,卖房契约上有我母亲的签名。但这份签名却不是我母亲本人书写的,我们申请做了签名的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是我母亲写的。我们的检材是交到法院由法院送去的,而被告的检材却是由被告本人送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请问各位专家被告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母亲也是70多岁的人了,她确确实实没有签过这个卖房契约,我们做子女的想要还我母亲一个清白,但又不知该怎么做?特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指导。我们将不胜感激。或者我们想知道那份假的卖房契约上的是不是14年前的纸张,书写用的墨水是不是14年前的。不胜感激!
非常感谢您的详尽答复,很抱歉之前忘了说明对方在92年的时候到房管所声称自己是该房屋的主人,因房产证丢失来补办证明,以后出问题由他全权负责。他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连那伪造的合同也没有带,他通过这种途径来取得产权算是履行合同了吗?我们一审就因证据不利而败诉,现在是不是只有通过聘请公安笔记鉴定专家来质询呢?二审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追答过户手续已经办理了的话,合同就已经履行了,情势变更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的条件不满足,时效抗辩也不能成立。办理过户登记的材料上应该有你母亲的签字。如果那个签字也是伪造的,可以先行政诉讼撤销房管局的过户登记,恢复到你母亲名下,等他来告你母亲。房管局的过户登记材料是个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