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需要做鉴定的检材可以由被告本人送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吗?

我母亲有一坐共有房产在1988年被她的堂兄请人伪造了一份卖房契约,卖房契约上有我母亲的签名。但这份签名却不是我母亲本人书写的,我们申请做了签名的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是我母亲写的。我们的检材是交到法院由法院送去的,而被告的检材却是由被告本人送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请问各位专家被告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母亲也是70多岁的人了,她确确实实没有签过这个卖房契约,我们做子女的想要还我母亲一个清白,但又不知该怎么做?特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指导。我们将不胜感激。或者我们想知道那份假的卖房契约上的是不是14年前的纸张,书写用的墨水是不是14年前的。不胜感激!

如果鉴定意见对你方不利,可以退而求其次,有时候老年人记性不好在家庭的压力下不愿意承认,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形下在白纸上签字,后被人填上伪造的合同内容,这种合同无法通过笔迹鉴定判明真伪。你们还可以申请一次重新鉴定,并对鉴定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另外你们在庭审时可以要求笔迹鉴定人出庭,你们聘请一位有公安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专家当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询,如果确属伪造,法院在听取质询后可能否定该鉴定意见。

88年的订立合同至今还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如果伪造的合同中有履行时间的约定,可以退一步提出,即使该合同为真,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但必须在一审期间提出。如果这个抗辩也不被法院采纳,可以在合同金额上做文章,因为该合同尚未履行,88年的转让价格肯定非常低,与现在的房屋价值差距很大。在证据对你方不利的情况下,还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把损失降到最低。

明确诉讼的目的,如果是为了阻止房屋被低价转让,并非只有否定签名这一条路,失去一点还可以从别处入手。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详尽答复,很抱歉之前忘了说明对方在92年的时候到房管所声称自己是该房屋的主人,因房产证丢失来补办证明,以后出问题由他全权负责。他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连那伪造的合同也没有带,他通过这种途径来取得产权算是履行合同了吗?我们一审就因证据不利而败诉,现在是不是只有通过聘请公安笔记鉴定专家来质询呢?二审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追答

过户手续已经办理了的话,合同就已经履行了,情势变更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的条件不满足,时效抗辩也不能成立。办理过户登记的材料上应该有你母亲的签字。如果那个签字也是伪造的,可以先行政诉讼撤销房管局的过户登记,恢复到你母亲名下,等他来告你母亲。房管局的过户登记材料是个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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