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的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吗?

如题所述

是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195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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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11
不是也可以,而是必须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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