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请问:1.我是2010年11月2日所受的工伤,至今未处理赔偿问题,请问现在处理该问题,适不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2.《新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全国各地统一施行?有无地方标准?3.如果《新条例》施行,事发地行政机构或工作单位不执行怎么办?谢谢!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作出工伤认定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按照原来条例规定的标准处理赔偿,在这之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包括在这之前认定为工伤在这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都按新条例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统一施行,各地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都要制定地方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但还有一些地方尚未出台新规。

如果在工伤认定案中,单位不执行新条例,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劳动部门不执行新条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24
发生工伤,尚未认定的,将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的。
第2个回答  2015-10-2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