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在这个公司5年,工资拿到手一直是1800左右(扣除五险,没有公积金),比较低,但是事情不多离家近,虽然觉得有点烦但是也没下定决心真的要走,今年年初换了个部门,跟着现在的领导,工资拿到手1300都不到,和他谈过,他说能力不够全面,全面的话给1600这样,如果真的按他说的能力全面了,1600能养一个全面的人才?(整个办公室给他管得死气沉沉,其他同事都是敢怒不敢言,基本都是拿最低工资,他有各种理由说达不到加工资的条件。)所以也就懒得和他争,之后这几个月都是按时上班按时走,安排的工作也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给他了,前几天有个东西要加班,我不想加就和他说按他给的工资和他说我的能力问题,我只能在上班时间内尽量做,不会加班。就挨他告状到人力那里。人力听他一面之词给了两个选择,一个就是自己联系看看有不有别的部门接收,另一个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拿赔偿金走人。
考虑了一下,一直在这个公司的话没有什么前途可言,跟着这样的领导整个心情都是压抑的,工资一直也涨不上去,家人都说女孩子稳定一点就行了,可是5年工资都没上过2千,以前的朋友问起都不好意思说。所以现在还是决定拿赔偿金走人。
按我现在的情况赔偿金可以拿到多少?(人力那边大概说工龄是算4年,因为之前公司分家,有半年去了分公司现在又合并回来,所以算4年),请大家告诉我一个具体的大概金额,能不能要求2倍赔偿?从通知我到我现在做决定要走前后不到一个礼拜能要他给代通金吗?还有,我这情况能不能申请失业金?失业金要不要公司盖章出证明?
谢谢各位。

1、若公司确定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资*10+代通金(1个月)给补偿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而是以此为借口,就是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可以要赔偿金,还有可以申请失业的。
申请失业金的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就是先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将解除合同证明(注明是单位解除的)原件和填写失业登记表还有《就业失业手册》去办理,完了拿《就业失业手册》再到社保部门将合同原件和社保手册《就业失业手册》等个人档案资料一起缴交去应该就可以办理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4-08-03

     按你现在的情况赔偿金可以拿到5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

    从通知你到走前后不到一个礼拜就能够拿到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开失业证明,也许可能领到失业金。

追问

人力的大概算一下说能赔偿8千这样,可以要求双倍吗?我的社保一直正常交,公司会帮开失业证明吗?和现在部门领导合不来,他会不会帮开?

追答

    你已经缴纳社保,说明有劳动合同,不能支付双倍工资。

    你和现在部门领导合不来,公司不会帮开失业证明的,还是积极找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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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8-04
首先,应区分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1、如果是根据以下理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你可以根据第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你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两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个回答  2021-12-01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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