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
作为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
父债子偿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原则上,对他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在继承的情形下,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遗产不足清偿的,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3,如承诺代父清偿债务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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