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不一定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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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可以归于消灭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
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
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但通常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关键在于,人死了,多少还留有一点遗产。
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
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
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
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类型的“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父债子还
父债不一定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亲的债务责任。
二在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 。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按照你所说的,如果父亲没有财产,则在法律上会因为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且没有遗产而不再偿还了(主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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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加以交纳和偿还。
财产继承是一种全面继承,继承人不仅要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也要承受被继承人所留的债务,对其所留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各国继承立法均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首先应当用死者遗产来缴纳其所欠税款和债务。
然后继承人才能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清偿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缴纳和偿还。
如果被继承人的欠税与偾务超过了其所留的财产价值,则继承人对超过部分的税款和偾务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遗产是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则被继承人的所欠税款和债务应由遗产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百度百科
父债不一定子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个人欠了债,如果那个人死了,债权人可以要求用其遗产进行偿还。然后再依法进行继承。
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则人死债了了。
法律链接:《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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