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承租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为借口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的缴纳办法??
求各位帮忙?急。。
因为我们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果承租人拖欠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我们的合同中又没有关于怎么样交纳这个费用的
具体规定..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