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被派到A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B公司工作,A公司要求我与B公司重签合同,由于B公司随时可能结业,我不愿意,可否拒绝?
本人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乙方(也就是职工方)愿接受甲方(即用人单位)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并自愿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变更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1、本人理解因拒绝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是有权改变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的,但是我是否有权拒绝与A公司终止合同呢?需要说明的是,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业绩也达到公司要求。
2、如果A公司因此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只能主张经济赔偿?是否可以提出不解约或者其他要求?
3、如果经济赔偿,是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还是按照本人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如果按本人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工资计算还是实际工资?如果是实际工资,是否包括各类补贴、年终奖、提成等,本人能够提供年薪高于12万元的主动报税单以及电子工资单,是否可以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