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帮朋友作担保,在信用社贷款三十万元,期限六个月。贷款到期后朋友不还,07年被信用社告上法院,由法院判定朋友偿还贷款,并由我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不知何故一直未执行。直到最近突然接到信用社电话,仍要求我替朋友还款。请问法院判决过了四年,是否已经过了有效期限?我的担保责任有没有期限?信用社找我还款有依据吗?
谢谢这些懂法的朋友,还想继续问一下:
1、我的担保有期限的吗,已经过了这么多年,是否可以不追究我的责任?
2、那个朋友因为家庭变故已经将财产分给前妻和现任女友,自己没什么财产,但现女友名下有他买的房子和公司等,他与现女友生有一儿子,应构成事实婚姻,我能否提供相关信息给法院去执行他女友的财产?此债务是他与前妻未离婚前就存在的,他前妻是否也应负担此项债务?
1、在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前,担保确实是有时效的,即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但一般 的观点认为,只要在六个月内向担保人提出过还款的主张,则此时转由诉讼时效对债权人进行权利限制。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已经由法院判决,确定担保人要承担还款义务,那就不再存在担保人以各类时效为由抗辩执行。担保人需承担责任。
2、从法律上来说,离婚后,夫妻双方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即你朋友的前妻也有义务还款,但司法实践中,一般 不会这样追加,除非你朋友当年离婚时,把房子等价值很大的财产分给了前妻,这时可追加执行这些当年的共同财产。
至于你朋友现在的女友,她和她名下的财产,是不用偿还你朋友欠下的债务,你说他们现在构成事实婚姻,从法律上讲,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不登记而一起生活,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30万,金额很大啊,建议多收集你朋友的财产线索,同时找找信用社的人,看看能否暂缓对你的执行。没法子,很多时候,因为抹不开面,为朋友而自己吃亏,别看我上面说得头头是道,其实也曾遇上你这类似的事。很多事说起来容易,但临到自己面前时......,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