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是什么?为什么判决书上这资料,我在百度查不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款第十一项就是: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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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5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2个回答  2011-08-28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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