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车辆厂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是上面约定不给顶楼,最后还是给了我顶楼,我以此为条件,没有搬出车辆成借给我暂时过渡使用的用房,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成把此房屋卖给了第3人,现在第3人以已经进行了房屋买卖登记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让我返还他所购买的房屋?请问我该怎么做?
追答这不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
你没登记,就没权利,他登记了,就有权利,你得把房子誊出来给人家
所以你没辙,你只能抓着车厂,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返还价款,赔偿搬迁的损失,赔偿其他你还受到的损失
我建议你去找个律师咨询一下,这里面你所受到的损失,你要承担举证责任,你要是不会的话,找个律师教教你